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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现代教育集团苏华参加教育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调研组调研座谈会

发布者:四川现代教育集团 发布时间:2016-02-01 16:30 阅读:

 

教育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调研组来川调研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为了更好地做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工作,1月22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专门组织调研组来川调研,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宏观政策处副处长翟刚学出席会议。

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洪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李志刚,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副处长龚崇儒,教育厅法规综改处副处长吴岳蓬,教育厅法规综改处副调研员赵颖,教育厅法规综改处干部冯将;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干部张茜;省发改委社会处副处长何萍,省民政厅行政审批处副处长杨栋熠,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黄越东,人社厅事管处处长段超,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朱玥亭,省地税局法规处主任科员康超,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钟耘;成都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书记马海军,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处处长程慧骊,成都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处副处长卢哲等出席会议。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民建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省学生体育艺术协会主席、四川现代教育集团董事长苏华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言。

苏华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为要求取得合理补偿和不要求取得合理补偿两类。要求取得合理补偿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办学收益,其余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不要求取得合理补偿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二是建议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并向社会公示。三是建议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职业教育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可以用教育用地建设教学与生产合一的开放式实习实训基地。